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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 来源:绿春长安网  
  • 发布时间:2023-06-11
  • 浏览次数: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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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绿春县公安局三猛派出所破获1起涉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收缴涉案枪支2支。三猛派出所民警在入村走访中发现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经过进一步侦查,在罗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2把。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经讯问,嫌疑人罗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罗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目前,罗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体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绿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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